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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出台《青海省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日期:2009-07-19 16:57
用结束后,应对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所需费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回收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省民政厅。对回收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经省民政厅查验批准后可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救灾储备物资申请报废,必须按照物资使用管理权限,需向省民政厅申请,经省民政厅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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