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出台《青海省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日期:2009-07-19 16:57
当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时,受灾地区可先以电话形式申请动用,后补报书面报告。同时,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结合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安排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发出调拨通知。在运送上,省级物资储备(代储)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在24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的发运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所产生的费用由调入地区民政部门解决。在使用上,坚持救灾为主,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县级以上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回收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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