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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出台《青海省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日期:2009-07-19 16:57
厅根据实际需要,商财政厅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紧急采购。对不宜长期保存的救灾物资可在每年入汛前由民政厅商财政厅确定与有关生产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在储存上,省民政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下拨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委托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代储,代储费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予以解决。在调拨上,各地代储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权在省民政厅,当地民政及任何部门均无权调拨。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及时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抗灾救灾,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省民政厅申请动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申请使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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