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刷新 返回 登录
青海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日期:2009-07-19 14:51
、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其中,居住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6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达到696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达到648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36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2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20元。

同时,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6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

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8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