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日期:2009-07-19 14:51
青海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近日,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其中,一级因公残疾人员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1960元,比原标准提高3660元,六级因公残疾人员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520元,比原标准提高144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8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