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7-21 16:47
立法机制、民政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民政立法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厅加强对市州民政立法业务指导,加强立法项目准备,争取将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纳入市州立法的重要内容。探索在县市区设立民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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