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7-21 16:47
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十七)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人员配备。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积极推动设区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独立法制机构,县级民政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民政法制机构新录用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要强化民政法制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合同审核备案、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及重大政策的调研论证等方面的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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