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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日期:2015-07-15 10:14
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具备条件的项目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各类专业化市场主体负责运行,并明确管理和运行责任。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按季度将资金落实、项目实施进展和效果等报告省厅与同级发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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