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组工作规程
日期:2026-11-05 11:27
时,提出工作组人员名单建议,报告厅长审定,并牵头组建民政厅预警响应工作组。
(二)应急响应工作组。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程度达到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视情启动省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启动省Ⅰ级或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参加省减灾委工作组或按省政府要求,牵头组建省政府救灾工作组。
启动省Ⅲ级或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在分管副省长的领导下,牵头组建省政府救灾工作组或组成民政厅工作组。
参加省减灾委工作组时,由省减灾办负责或根据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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