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日期:2012-04-09 16:56
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民政部门的,应当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民政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办相关单位办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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