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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日期:2012-04-09 16:56
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二)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民政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五)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约访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下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民政舆情汇集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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