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日期:2012-04-09 16:56
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向本级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八)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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