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旧自筹维持,一面会同财政厅将全年自治经费核减为41.520元,再呈省府核准。但至民国二十一年,尚未奉到省府指令(辑自《最近之青海》)。
4月29日,省民政厅训令:各县应按照国府修正公布的《县组织法》和区、乡、镇自治施行法,于民国二十年五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加委区长,组织区公所、编定自治乡、镇、设立乡镇公所筹备处等工作。
8月13日,国民政府核准,省政府下令废除西宁、互助、乐都、民和、大通等县的土司制度。土司辖地划归原属县管辖。同时以各土司袭职年久,尚称驯良。为示体恤起见。由县政府于所收土司原有地粮内,年拨若干以资赡养;并再体察情形,予各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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