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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续,先由县政府召集区民大会,投票选举,以得票较高者每区呈荐三人,由省民政厅择委才德优良者一名,以杜争执,区长在一定任期内,如因事故发生,须撤职或调换时,亦须呈报省民政厅查考,不许随意更动,用示保障。
关于待遇:各区有区长一人,助理员若干均支薪。各乡、镇有正、副乡、镇长各一人、监察委员若干人,均系义务职(《青海概况自治》南京档案一四一833)。
                                民国二十年(1931)
3月日,奉内政部令:地方自治经费准由各县解省赋税项下酌量划拨;仍有不足之数,由各县负责筹补。省民政厅据此,一面令各县暂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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