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长指定闾长襄助办理。乡镇长副乡镇长,由乡镇民大会选任,并由区公所呈请县政府备案。如违法失职时,乡、镇民大会得罢免改选之。乡、镇民大会于选举乡、镇长时,并选举监察委员三或五人组成监委会,监督各该乡、镇财政和向乡、镇民纠举乡、镇长或副乡、镇长违法失职等事。在区长民选实行以前,乡、镇民大会于选举乡、镇长或副乡、镇长时,应选出加倍之人数,报由区公所转请乡长择任,并由县长汇报民政厅备案。如违法失职时,乡、镇民大会应报由区公所转请县长罢免;但县长亦得自行罢免之。③闾长领长,闾设闾长一人,领设领长一人,分掌闾领自治事务。闾长、领长各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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