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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练团,加紧训练干部。
根据《纲要》规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其下为乡(镇)。乡(镇)内之编制为保甲,县之面积过大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分区设署。区之划分以15乡(镇)至30乡(镇)为原则。区署所在地得设警察所,受区长之指挥,执行地方警察任务。乡(镇)之划分,以10保为原则,不得少于6保多于15保。乡(镇)长、副乡(镇)长、保长、副保长之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乡(镇)民代表会之组织职权及代表之选举法另定之。以上自治法规之修订,将保甲制度容纳于自治组织之中,保甲正式成为自治组织之基层组织(辑自《中国政制概要》206页~211页)。纲要同时规定:县为法人,乡(镇)为法人。凡中华民国人民,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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