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之各户长,应各科以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拘留。戊、对于一般公民并规定:拒绝加盟保甲规约者,知情陷匿不报者,填报户口不实或销毁门牌者,分配工作不遵者,无故拒绝编入壮丁队者,执行保甲规约任意怠慢者,科以一元以上,十五元以下之罚金。
③甲长办公处设于甲长之住宅。保长办公处及区公所、乡镇公所,就各该管区地方之寺宇或公共处所设置之,保甲经费就地方原有自治经费,或其他关于保卫事项之经费,由县政府统筹分配。其每月办公费之标准:区公所至多不得过十元。乡镇公所至多不得过七元,保办公所处至多不得过二元,区长乡镇长保甲户长,均为无给职。
施行之后,民有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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