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及甲长。经过以上推选和审查,还须逐级呈由县长转呈民政厅核准加委,并报保安处备案。如有违法失职时,经各该区公民半数以上之请求,或经县长查明不能胜任,认为有更换之必要时,得呈请民政厅核准,由原推选地区推选或由县长迳行指定之,关于区、乡镇、保甲长之任期规定;无论委任或推选,任期均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②区、乡、镇长之职权与保、甲、户长之职务及居民之义务。甲、区、乡、镇长之职权均依修正乡镇自治施行法之规定实施外,并规定有若干战时勤务保甲经费之筹集、征收、保管、支用及办理报销;保甲人员和住民怠于职务之处罚和保甲人员之赏恤,保甲会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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