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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乡镇内各保长中公推;区长由本区内各乡镇长中公推。但均不得兼任下一级各长职务。对于区、乡镇长,如县长认为地方情形特殊不能公推时,得呈经省民政厅批准,由县长指定。关于区、乡镇、保甲长的人选,除依修正区、乡镇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外,并对学历、年龄作了规定。甲、区长须在中等以上学校毕业,乡镇长须在高级小学毕业;年龄在四十岁以下,二十五岁以上。乙、保甲长须在初小毕业,年龄在五十岁以下,二十岁以上。同时对无正当职业且无恒产者;有违害民国行为,曾受徒刑之宣告者,及有通敌行为,虽邀准悔过自新,尚无忠实事实表现者等。均规定不能充任区长、乡镇长、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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