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法另定。农业十一县编组保甲事宜,由各县长、法团、学校、驻军及地方公证人员组成各县保甲户口编查委员会负责办理(章程另定)。具体规定是:
①保甲之编组与区、乡、镇组织建制。保、甲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一保以上,五保以下为乡、镇,设乡、镇长。以若干乡、镇为区,设区长。区乡镇各设公所,保甲各设办公处。区、乡、镇、保、甲均为一长制,五副职区、乡、镇公所得设助理员或办事员一至二人,襄办公务,无会议制度,区长、乡镇长、保甲长均由下一级各长推选。即:甲长由本甲内各户长中公推;保长由本保内各甲长中公推;乡镇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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