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民国十九年(1930)
7月7日,国民政府再次修正公布《县组织法》,对于原法称村里者改称乡、镇,每区以20至50乡、镇组成。
10月10日,《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国府于十九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同年十月十日施行。
其主要规定:①区公所,区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管理区自治事务。区长由区民选任,并由县政府呈报民政厅备案。区民对于区公约及自治事项,有创制及复决之权。区长违法失职时,区民得罢免改选之。各区区民于选举区长时,并选举监察委员五或七人组织该区监委会。监察区财政和向区民纠举区长违法失职等事。区长民选于本法施行一年后,由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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