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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建设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20:30
海蒙藏两族人民尚沿旧封,仍用王公千百户世袭之制。其它各地均依县组织法而设有县政府。县下分自治区和乡镇村,设有区乡镇村等公所,承县长之命办理各区乡事宜。此种自治组织,表面观之,煞似其事。然实际上,仍为由上而下徒好其名的组织。故近有废区公所之议《青海概况》编者评议:青海各县划分自治区推行地方自治,乃自十八年始,至十九年始划分完竣。此仅指东部地区而言。惟各县推行自治以来,仅设机关、多人事选举;地方事业未曾推行,于是徒费、经费精神,对于人民毫无补益。而且自治人才缺乏,所选乡长,多为以前地方之绅董,结果人民反被欺压,故地方自治之利难见(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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