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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1929-1989)
日期:1991-01-01 01:31
1936)
10月28日,省政府决定建筑贫民工厂及住宅,务期将省县贫苦无依及游情乞讨之民众,尽量收容,组织生产,藉收救济实效。
民国二十六年(1937)
3月16日,省政府核准湟源县恢复救济院,下设孤老残疾所,贫民住所等单位。
民国二十七年(1938)
8月,马步芳任青海省政府主席后,勒令省唯一的救济院负责人王起奎,蔡有渊,将该院全部基金,银元9千元,铺面40余间及十几亩水地全部交出,并入他的官僚资本企业交沅工厂,将救济院中的劳动能力的院民,挑到义沅工厂作无偿苦役,同时,还将北街名为孤老院的养济院,拆并于中山医院,强令这个养济院中的强壮盲人到大通煤矿矿井做苦工。
民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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