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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1929-1989)
日期:1991-01-01 01:31
料为辅,密切配合各方力理,逐步扶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的方针,和一般照顾,重点救济的原则,帮助15%的贫苦牧民获得生产资料,同时,对生活有困难的,对孤老残疾和因灾致贫户的救济,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大力组织教育他们进行生产。
在城市和集镇:根据群众自办,政府扶持和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继续组织贫苦市民参加各种小型的生产小组,并帮助有条件的小组,转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城市救济主要用以解决贫民口粮,寒衣等生活急迫问题和支持其生产自救,对无依无靠,不能维持生活的贫苦市电,予以适当的救济。
1955年
6月17日,省人民委员会第十一次行政会议批痊民政厅疾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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