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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1929-1989)
日期:1991-01-01 01:31
民国十八年(1929)
乐都县公安局新设贫民医疗所一处,不取药交资以资救济。
民国十九年(1030)
9月~12月,西宁县政府在该府草场附近修建一养济院,在东稍门小泉尔建第二养济院,共建房舍49间,11月20日县政府制定养济院简章14条,公布施行,其中第10条规定院内孤贫有死亡者,管理员通知同济公所施棺掩埋,县政府还于12月31日给第一养济院收养的孤贫一百数十人,每人发青复核8升、铜元27枚。
民国二十年(1931)
3月28日,省民政厅奉内政部训令,转令所属各县县政府,按照地方情形,以利用本地各项原料,筹办贫民工厂,以资救济。
11月,省民政厅呈准省政府设立青海省救济院一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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