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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统计和经费使用(1951—1989)
日期:1991-01-31 13:58
其他用途。

1957年
3月19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委办公室、民政科和循化县支行,确定县、乡专人管理民政事业费,并由银行代付,省民政厅转发了这个县关于设专人管理民政事业费并由银行代付的详细办法。3月15日,为统一各地救灾款领报凭证项目不完整,填写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省民政厅特制订《乡(镇、街道办事处)救灾款发放三联单》和《灾民、社会贫困户救济费批准通知书》各一式,发各地执行。
4月4日,省民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颁发《救济款管理发放工作中的有关规定》。《规定》中指出:救济款必须在最需要的时候发给最需要救济的灾、贫民和贫苦牧民,不得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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