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统计和经费使用(1951—1989)
日期:1991-01-31 13:58
理。
1956年
5月21日,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联合发出《各级民政部门设立专人管理民政事业费和银行代付民政事业费的几项规定》。
6月5日,湟源县人民委员会通报了大路乡发放春夏荒救济款的情况和问题,通报说,这个乡在春夏荒中,共发放救济款890元,解决了42户的生活困难,群众基本满意。但由于未履行摸底、评议、审查、批准、公布手续,存在不应当救济的给予了救济,应当救济的没有得到救济等问题。
8月24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在增拨入夏以来,严重受灾地区救济款30万元的通知中指出:在解决贫苦灾民口粮的同时,对遭受重大灾害损失,如冲亏房屋、灾民疾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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