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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统计和经费使用(1951—1989)
日期:1991-01-31 13:58
。一切领、拨及会计手续,无法回原籍的设法安置其生产。
1月16日,省民政厅批复民和县县长,1952年节余的冬令救济费及劳动就业费可继续使用,优抚事业费冻结。
3月26日,省民政厅和财务厅联合行文,下达1953年牧业区各地社会救济事业费26.3万元,指出:应按扶助生产资料为主,生活困难为辅的救济原则,主要给贫苦牧民购买牛羊牲畜,扶助贫苦牧民逐步建立家务之用。
3月31日,省民政厅向各县(市)、自治区、工作委员会发出在社会事业费使用方面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中,强调应很好地研究并严格执行1952年7月24日西北民政部《关于社会事业费管理使用的几项规定》。
6月14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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