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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统计和经费使用(1951—1989)
日期:1991-01-31 13:58
遵照《办法》,继续贯彻执行。

1980年
1月1日,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关于恢复民政统计报表等有关指示发出《关于加强民政统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1、各州、地、市、县民政局、科,要对统计工作专题进行研究,指定有一定水平的人兼管,并保持相对稳定;2,各级统计人员的职责,除负责催报、审核、汇总和编报规定的各种统计表外,还应负责督促、检查下级民政部门的统计工作和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3、要建立健全报送、汇总、审核、编报等工作制度,切实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各项统计数字必须如实填报,不准谎报、瞒报,不准任何人按主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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