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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统计和经费使用(1951—1989)
日期:1991-01-31 13:58
议恢复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专款专用的报告》指出:从1973年起,各地抚恤和社会救济事业费,专款专用,年终不再冻结,使用重点,应放在重灾区,穷社、穷队和烈军属较多的地区。

1975年
12月17日,省革委会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优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要求各级革命委员会同违反使用原则,徇私舞弊和贪污盗窃等行为作坚决斗争,切实把民政事业费管好、用好。

1978年
12月29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1962年3月6日的原内务部、财政部颁发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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