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统计和经费使用(1951—1989)
日期:1991-01-31 13:58
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内务部、财政部在《联合通知》中指出:本《办法》施行后,1955年4月5日两部联合颁发的《优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既行废止。
9月11日,省民政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清仓核资工作,经复查验收,已基本结束。这次厅系统共清出多余及待处理物资总值69647元,至8月底已销售棉花、餐具、罐头等变死为活2592元,另外还上交粮票31345斤。清理回收欠款59022元。
1963年
4月27日,省民政厅摘要转发化隆县《关于使用1963年抚恤、救济事业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化隆县在《通知》中要求各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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