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统计和经费使用(1951—1989)
日期:1991-01-31 13:58
压或滥用。如果因救济款发放不及时或救济不当而发生问题时,应逐级追查责任。
1959年
1月17日,关于1959年优抚、社会救济和福利支出预算问题,按照新的财政体系,省民政厅再次通知各地:1、1959年的预算编造及所需经费问题,均向同级财政部门接洽,省主管部门不再分配指标;2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执行中如发生不足情况,仍和同级财政部门联系,如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也解决不了,再报财政厅审批。
1961年
4月21日,民和县人民委员会就巴州公社团结生产队、马营公社马营、大滩生产队用救济款搞公共食堂装饰品和顶扣救济户自留羊欠款等问题,通报全县各地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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