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会议和民政理论研究(1950-1989年)
日期:2024-10-18 13:49
域自治政权等八项决议。在事业费的使用、审核、报销等问题上,明确规定,各县民政部门掌握粮款的发放与使用,财政部门掌握领报与一切会计手续,使用计划则由两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1954年
6月16日~30日,省第四次民政会议在西宁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代表共123人,南世荣副厅长在会上作了《关于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的传达和本省四年来民政工作总结及今后任务》的报告后,集中讨论了建政,农村救灾,牧区、城市救济与优抚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制定了《青海省为贯彻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的实施计划》。
会议结束时,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喜饶嘉错、省政法委员会副主
3/5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5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