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沿革(1929-1989)
日期:1988-11-28 13:27
管理事项;10,工役事项;11,公共卫生事项;12,兵役及有关军事事项;13,马政事项;14,防空防毒事项;15,其它有关民政军事事项。三、四等县设民政(财政、军事、地政并入)、教育(社会、建设并入)两科。民政科掌管事项,除上述一、二等县规定的15项外,增加7项:1,县地方赋税之征收管理事项;2县公产及公营企业之管理收益事项;3县公债之筹募事项;4,县预算决算之编造审核事项;5,仓储管理事项;6,会计事项;7土地测量等级调查事项。
10月3日,青海省政府厘定全省17县县等,报经内政部核准施行。177县县等厘定情况是:一等县1:西宁;二等县4:大通、互助、乐都、民和;三等县7:贵得、循化、湟源、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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