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沿革(1929-1989)
日期:1988-11-28 13:27
第一科掌管公安,保甲,壮丁训练,难民救济救护,防空防毒,禁烟卫生,动员及工役,地方自治及选举等事项;第二科掌管仓储,土地测丈调查记录,宗教,礼俗等事项。三、四等县之总务科掌管一、二等县一、二两科所有事项。
民国廿九年(1940)
9月28日,《青海省县政府组织规程》咨内政部转行政院核定后,令发各县遵照办理。《组织规程》规定:一、二等县设民政(军事并入)、财政(建设、地政并入)、教育(社会并入)三科。民政科掌管:1,县行政区域之变更事项:2,保甲户口之编查事项:3,禁烟禁毒事项:4,乡(镇)以下干部人员之培训事项;5,诉愿事项;6,选举事项;7,典礼及褒恤事项;8,寺庙及僧道管理监督事项;9,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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