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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沿革(1929-1989)
日期:1988-11-28 13:27
土地、农矿、森林、水利、道路、梁桥工程、劳工、公营业等事项及其它公费事业。
三、教育局:掌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公园等事项及其它文化社会事业。
左列各局如有缩小范围之必要时,得呈请省政府改局为科,附设县政府内。县政府于必要时得呈请省政府设置卫生局、土地局、社会局、粮食管理局专理卫生、土地局、社会局、粮食管理局专理卫生、土地、社会及调节粮食。
民国廿六年(1937)
4月,按照内政部颁发的省、市、县警察机关组织规程,经96次省务会议决议将省会公安局改为省会警察局,内部仍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科,分掌局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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