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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12:50
记载:关于藏族人民离婚,男女都可自由提出。通常以掷靴验向背而定合离。涉及婚姻诉讼,由坐家僧调解或头人裁决,但经头人裁决的要收罚款和手续费,并在女方分得的财产中,提取一半给头人。


1949年

  10月25日,中共青海省委下发《关于在一年内,禁止来青工作的党政军干部、战士与当地妇女谈恋爱、结婚的决定》。1950年9月12日,省委通知废止这一决定,允许与当地妇女结婚。但县以上党员干部须经省委批准,现役军人须经部队政治部门批准,始可办理结婚手续(注:结婚证由当地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填发)。

1950年

  5月5日~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省人民法院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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