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12:50
。除招婿外,其特殊者,即兄弟数人共妻。此种烽燧在牧人及农人中特多,所生子女,呼长着为大父、次为二父、三父等,其同妻之原因:谓如此可使家庭产业免于分散,又可免去家庭内姑嫂之争(摘自)。
民国廿四年(1935年)
国民政府内政部等甘、青两省的藏族婚姻,概括为娶婚、赘婚和任意婚三种。对回民婚嫁特点指出:回民婚姻,只请阿訇念经。(1935年《内政年鉴风俗》)
关于蒙、藏族男女婚嫁,据当时社会调查:须经王公、台吉与千百户等官人同意,并由坐家僧主婚。对于蒙古族男女婚姻诉讼,如经王府裁决,定要受到惩罚。若系女方提出,还要罚加一等()。
民国廿八年(1939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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