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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12:50
团体、学校:关于干部、职工的婚姻登记手续,统一向所在各区政府和区公所办理。

12月,据互助、亹源、祁连、海晏、都兰五县不完全统计:1953年批准登记结婚的994对,未准登记结婚的13对;批准登记离婚的543对。调解不离的62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30对。

1954年

1月12日,省人民政府整治法律委员会转发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内部掌握文件)中说:在婚姻法公布施行后的重婚、纳妾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对待这类问题,一般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对有虐待、遗弃行为者应给适当处理。在未进行贯彻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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