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刷新 返回 登录
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12:50
(指尚未结婚者),如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能和睦共处者不加干涉。今后应严禁童养媳,如现有的童养媳要求解除童养关系者,应准予解除。⑤招女婿应与女方有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经济权利,严禁虐待和歧视,在解除关系时,不问已否结婚应按招女婿时间长短、劳动情况及女方经济情况。分给男方一部分财产和给一定的生活费。⑥对回民复婚问题,不能迁就其落后的宗教规定。只要男女双方自愿复婚应准予复婚。但应尽量说服教育阿訇,争取其同意。

1953年

1月12日,西北民政部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重视婚姻登记工作,并从1953年1月份起,按内务部的规定,建立定期的婚姻登记统计表报制

18/19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6 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