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12:50
,中共青海省委婚姻问题研究组写出《青海省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报告》(未经省委批准,谨供参考)。其中第三部分对婚龄、重婚、财礼、童养媳、招女婿、回民复婚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①对少数民族的法定婚龄拟降低为男十九岁、女使其岁。②婚姻法颁布前得重婚,不加干涉。但如发生纠纷,一方提出离婚的,应该判决离婚。婚姻法颁布后的重婚,不承认其婚姻关系。一般的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予以法律制裁。③婚姻法颁布前的财礼不予追究。婚姻法颁布后的财礼一般的不没收。土改后的农业区县如再发生财礼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酌情予以没收一般或全部。④已往的童养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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