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12:50
款规定,依照青海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具体婚姻风俗习惯提出若干变通规定。
9月22日,西北司法婚姻检查组青海小组报送《关于青海省少数民族地区,在今后贯彻执行婚姻法方案的初步意见》、主要是:①回民婚姻:法定婚龄在青海地区不须要变通;重婚、纳妾娶要严禁;今后发生的财礼问题,政府应予过问;严禁虐待和对招赘女婿的其实以及由女干部办理婚姻登记等。②藏族婚姻:在游牧区目前只能宣传婚姻法,不能贯彻执行;在牧区贯彻婚姻法要以解决乱婚问题为主;但还不能明令禁止,只有通过长期的艰苦宣传教育来解决。
10月日,西宁市妇联在市辖三区十五街进行了婚姻典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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