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12:50
示提出:在青海地区贯彻婚姻法是个长期工作。要求总结各地的经验、研究今后两三年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执行婚姻法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农业区各县必须成立婚姻问题研究组,由县委宣传部长或组织部长任主任委员,吸收法院、组织、民政、检察、妇联、青工委等有关部门的党员负责同志为委员,按照调查提纲,有计划地研究贯彻执行。牧区各地参照提纲,制订更加切合牧区情况的 稳妥计划和执行步骤,以便创造条件进行工作,不能照搬农业区的办法。之后,青海省委成立了婚姻问题研究组进行日常工作(组长、成员和成立时间待查)。
7月30日~31日,西北司法婚姻检查组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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