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12:50
发《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应行注意事项》试行,开始了农业区各族人民婚姻普登工作。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
11月20日,省民政厅根据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难婚姻法的指示精神,决定将本省农业区各地的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各区公所就近掌握办理,不再由县、市政府填发婚姻证。
1952年
2月12日,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土地改革工作给中共中央西北局的报告中提出:新婚姻法在(青海)多民族地区,只能作一般宣传,执行困难。如勉强会引起阿訇及其它分子的反对。
2月,青海省妇联筹委会,就在减租、土改中宣传婚姻法问题提出:只要结合当地实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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