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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大事记(1929—1989)
日期:1991-01-31 12:50
民国十八年(1929年)


4月日,青海省政府案准内政部咨文并令饬各县:对于买卖婚姻之陃习,严加取缔,以正风俗(按1928年11月17日,甘肃省政府民政厅抄发修正的《婚姻聘金限制办法》规定:男子娶妇,聘金至多不得过一百元,违者按照超过数额对男女两家均加倍处罚,其为媒妁得利者亦同)。
月日,贵德县当局,严禁戴天头旧俗(《《贵德县志稿风俗》)。

民国十九年(1930年)

12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民法亲属编》规定:男十八、女十六即可结婚。婚姻需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的证人。未成年人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结婚。夫妻两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在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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