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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通知
日期:2009-07-19 12:30
各州(地、市)民政局、卫生局,各救助管理站,各有关医院:

  为贯彻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定点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的确定要求和省级定点医院通知如下:

  一、确定县(区)级定点医院。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我省县(区)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由县(区)民政部门商卫生部门确定,并上报省和州(地、市)民政、卫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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