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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7-19 20:29
进行调查登记,不得重复统计。三是五保户不再调查登记的范围。四是要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进行调查的政策,避免造成保人不保户情况的发生。

  三、认真做好建档立案和汇总上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户发证、村建册、乡建帐、县建档的要求,层层做好建册立档等工作,确证此项工作规范化管理。调查汇总、需配套资金的数量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州县政府和财政部门。

  请各地尽快自行印制表格,按通知要求及时开展调查登记工作,并按青民发〔2007〕21号要求及时上报省民政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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