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职能移交情况的报告
日期:2009-07-19 20:27
民政部办公厅:
我省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职能移交问题,省政府依照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改革方案,确定将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移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此后,省政府又多次进行协调,终因各种原因未能全面顺利移交。2005年8月24日,省政府再次研究,做出以下规定:
一、农牧民养老保险。以前开展的工作仍由民政厅负责处理,工作结束后将情况报告省政府,今后的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开展。
二、省社保厅要求划拨两个编制不再划拨,民政厅管辖的农基中心的人员,由民政厅自行调配使用。
据上要求,我厅目前仍保留农牧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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