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集清理个人保存的工作性资料的通知
日期:2000-01-09 17:56
处室文件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1996]14号)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国档发[1987]27号)的规定,把收集清理个人留存的文件材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主动地与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在职领导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以及其他有关同志联系,认真做好个人的留存文件材料(包括工作笔记、录音、录像、光盘、计算机软盘等)收集清理工作。凡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资料一律上交厅综合档案室保存。
二、现任的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在工作变动和办理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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