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取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0-12-01 17:25
单位给予补助。
四、厅机关职工住外单位房屋或商品房的,按厅级干部崐12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一般干部75平方米标准,崐凭个人向供暖单位支付取暖费的正式收据或发票,扣除每月崐每平方米1.00的个人承担部分后,比照省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崐收费标准,由计财处给予补助。达不到以上住房面积的按实崐际面积计算补助。
五、厅机关在册职工无房者一律不补。
六、住厅机关房屋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配偶及烈士崐配偶,住房取暖费由厅优抚安置局每年从抚恤补助金中列支,崐并通知本人,办理签字手续。
七、住机关房屋的伤残军人及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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